面對暴力,受害人需要說“不”
面對暴力,受害人必須說“不”
當受害人因防守反擊被認定為“互毆”咋辦
且看,永州市兩級法院對一起“各打五十大板”的治安案件如何判決
基本案情:陳某某與蒲某某、何某某夫婦因擺攤問題產生矛盾,雙方口頭約定,均不得繼續在某公園擺攤。2024年6月28日,陳某某接到為培訓班發宣傳單的兼職,當晚在某公園擺攤發宣傳單。蒲某某發現陳某某在擺攤,就回家將事情告知何某某,隨后兩人騎著摩托車來到某公園。蒲某某來到攤位前挪動廣告架和擺攤的桌子,雙方發生口頭爭執,然后何某某上前去推擺攤的桌子和陳某某,又用手抓陳某某的頭發,陳某某在后退躲避的過程中也抓住了何某某的頭發。此后,蒲某某幫忙拖拽陳某某的右手,陳某某一直拽著何某某的衣領,雙方未有其他攻擊行為。何某某和陳某某被蒲某某拖拽到公園的過道處。蒲某某放開陳某某的右手,轉而去拖拽陳某某的右腳,拖拽一兩米之后被路邊群眾勸阻,三人沒有繼續發生肢體沖突。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傷。
2024年7月12日,某縣公安局分別對三人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對蒲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對何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首先,從整個事件的起因來看,陳某某并無過錯。雖然陳某某與蒲某某、何某某口頭約定均不得在某公園擺攤,但該口頭約定對雙方并不產生事實上和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拘束力,不能成為蒲某某、何某某引發沖突并侵害他人的正當理由,某縣公安局主張陳某某違反口頭協議,存在起因過錯,缺乏正當性和合理性。其次,從沖突升級來看,蒲某某、何某某存在明顯過錯。陳某某在何某某推搡時采取后退躲避行為,何某某對陳某某推搡之后又用手抓住其頭發,其先采取了過激的暴力行為,對陳某某造成了實質損害。針對何某某的持續威脅和攻擊,陳某某才實施抓住其頭發及后續扭打行為,蒲某某后續實施了拖拽陳某某的右手、右腳等行為。從上述過程來看,何某某存在明顯過錯,其引發了此次沖突并與蒲某某造成了此次沖突的升級。再次,陳某某行為屬于面對當前緊急威脅的合理反應,且反應手段亦在適度的范圍內。陳某某抓住何某某頭發并與之進行扭打均是對何某某突然的暴力行為的合理反抗,其目的是自衛,而非主動尋求對他人造成過度傷害,實際上,其行為也未導致對方遭受嚴重傷害,符合合理防衛的限度。據此,該院認定某縣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且不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遂作出撤銷判決。
蒲某某、何某某上訴后,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即受害人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傷害違法行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其主觀目的是幫助自己擺脫侵害,且損害在必要限度內,受害人作出抵抗行為因不具有侵害意圖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傷害行為應屬于正當防衛,不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公安機關在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罰時,不能僅看損害后果,還應當綜合分析糾紛起因、違法行為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確定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當我們被打時,該不該還手?!边@樣的擔憂反映的是現實生活中正當防衛認定難的困境,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存在對正當防衛認定過嚴、標準把握僵化的問題,“各打五十大板”的簡單處理犧牲的是正義標準。法律不強人所難,執法者不能以上帝視角苛求完美防衛,從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寫入正當防衛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正當防衛合法性,打破“誰受傷誰有理”的僵化執法邏輯,強化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正當防衛不應是空中樓閣,而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當法律學會“俯身”,普通人才能挺直脊梁。(供稿:道縣人民法院)
責編:左爽
一審:左爽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道縣人民法院